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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频出新政,1月1日起,一大波税务政策执行,1月征期延长+增值税3%1%+ 个税 变了+ 发票新规 +营业执照大变+核定征收+房地产税新规......会计必须要马上学习! 1月要学习的政策,

个税变了+发票新规+核定征收+房地产税新规

来源:河北用友软件总经销  日期:2022-01-12 16:35
最近国家频出新政,1月1日起,一大波税务政策执行,1月征期延长+增值税3%→1%+个税变了+发票新规+营业执照大变+核定征收+房地产税新规......会计必须要马上学习!
1月要学习的政策,总结全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定了,1月征期延长!税务局刚刚通知!
2、突发!个税变了!国家刚宣布:年终奖个税优惠延续到2023年底!
3、再见了,纸质发票!税务局刚刚通知!全电发票来了!
4、营业执照大变!2022发票新规!1月1日起,个体户、新公司以后可以不记账不报税?
5、突发!核定征收全面上调!税务局刚刚通知!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6、官宣!个人房产将要开征房地产税!国家刚宣布!
01 定了,1月征期延长!
税务局刚刚通知!
税局明确: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02 突发!个税变了!
 
年终奖优惠再延期!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
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
上述政策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03 个税最新最全的税率表
以下9类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税率表
经营所得税率表
二、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三、比例税率:20%
适用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
04 国家税务总局开展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
2021年11月30日,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先后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宣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1、试点地区
上海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广东
在广州市、佛山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和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省。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内蒙古
在呼和浩特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2、发票效力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3、发票联次
全电发票无联次。
4、发票样式

5、票面信息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需填写相应内容,票面展示信息也略有不同。特定行业、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差额征税等。
对需要开具特定业务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票面左上角会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6、发票号码
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省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7、开票方式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8、开票限额
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全电发票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包括新办纳税人和存量纳税人)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和纳税信用级别等因素,对纳税人当月全电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初始确认,得到纳税人当月全电发票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9、发票交付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全电发票可以选择以数据电文形式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10、发票归集
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查询、下载、打印。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并支持纳税人对全电发票进行查询、下载、打印,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
11、发票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12、抵扣和退税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13、发票入账归档
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14、红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见附件2),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5、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进项抵扣的全电发票,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05
营业执照大变
 “一码集成”,发证即监管
12月7日,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切实打通市场主体准营“最后一公里”难题,濮阳市在全国首家推行了“一码集成”、实现“一照准营”改革。
“一码集成”改革,是指在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把许可信息以“二维码”形式,加载到营业执照上,从而实现“一照准营”。
目前,此项改革已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零售、食品流通、食品生产等事项开始实施,下一步将逐步扩展到全市32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该项改革呈现以下亮点:
一是承诺即准营,企业领取告知书,签署递交申请书、承诺书,即可获得准营资格;
二是有码即获证,企业只需在经营场所悬挂加载许可信息二维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三是发证即监管,将事后监管前移,及时列入监管计划,实施“证后核查”。
06
突发!核定征收全面上调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近日,广西税务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面调整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
划重点!!!
一、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二、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照法律食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中报,逾期仍不中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广西税务局上调核定征收率的幅度可以说是非常大的,有的行业核定后甚至比查账征收的税负还要高,这也体现出国家对核定征收监管得越来越严格,迫使企业由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核定征收真的要退出历史舞台了。
07
房地产税试点来了!
涉及每个人
近日,中国人大网连发两条关于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相关文件。一份文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房地产试点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 
划重点:
1、为了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以积极的方式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赞成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2、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3、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授权期限为五年,但何时起算不清楚,建议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另一份文件是,财政部部长刘坤就房地产税试点工作草案做出的说明:
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划重点!!!
1、试点地区房地产税征税对象
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试点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这有利于减少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
2、在试点程序上,房地产税征管涉及大量自然人,要构建可行的征管模式和程序
3、试点地区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五年,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从两个刚发的文件可以看出,房地产税主要针对的是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而对非居住用的房地产影响不大。简言之,就是对每个人的影响很大,尤其是两套房或者多套房的个人,对企业的影响不大。
来源:畅捷通会计家园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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